【基本案情】
夏某某、毕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学生预售订金,统计2023年新学期所需的大学教材,再提供教材样本书委托彭某某等人印刷,彭某某等人再委托严某某等人印刷《毛泽东思想概论》《有机化学》《经济学》等各类教材,并由彭某某等人通过物流将上述教材运送至夏某某处,夏某某欲开学之时发放给学生并收取尾款。后来,公安民警在夏某某的仓库内查获上述尚未发放给学生的盗版教材21634册。其中,彭某某参与印刷4049册,严某某等人参与印刷2129册。严某某另印刷的《机械设计》等盗版教材8432册尚未售出亦被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多起镇江高新区某高校学生购买到盗版教材的举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以下简称丹徒分局)立案侦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为防止教材发放给学生之后,教材科目、数量等难以统计,同时还有政治类书籍,一旦有印刷错误,如发放给学生之后,影响更为恶劣,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注重全链条打击,追查上游印刷窝点;加强电子数据的调取,确定各涉案人员参与印刷的金额及数量;全面收集本案的主客观证据,精准确定订购图书者的定性;多方联系各权利人,及时做好教材的鉴定工作;加强与高校的沟通交流,为学生征订图书及时做好预案。
2023年9月,丹徒分局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严某某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此外,丹徒分局对夏某某等其余5人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丹徒分局以夏某某、严某某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针对盗版教材最末端的销售者,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全面审查其主客观证据。本案中,夏某某、毕某某并非直接从上游购买盗版教材,而是因为教材有版本不同的情况,防止印刷错误,向上游提供样本书委托印刷用于发行,主观上有复制、发行的故意。夏某某委托印刷的盗版教材尚未发行即被查获,因复制行为已完成,夏某某、毕某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既遂。二是依法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涉案盗版教材品类众多,出版社分散全国各地,为高效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采取集中面对面沟通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教材的鉴定等方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营造著作权保护氛围。针对高校学生使用盗版教材现象普遍的问题,检察机关至本地大学城通过走访座谈、法治讲课等方式,以案释法,邀请学生代表观摩开庭,开展零距离式法制教育。同时向高校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其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控等措施,全力提升学生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2024年3月,镇江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毕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至1.5万元不等。夏某某、毕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是对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协作。高校教材由学校统购变为学生自购后,盗版教材的现象普遍,办理此类案件充分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勘验现场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固定证据、人员处理、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自下而上全链条闭环式打击盗版教材,被国家版权局、最高检知产办等六单位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二是准确定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销售盗版图书者,是仅有盗版图书的发行还是亦有复制,不能简单的看其处于链条的底端,而是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看其是否有复制的行为,如提供样书给上游印刷图书,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已复制完成虽未发行,依然系犯罪既遂。
三是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针对分散全国各地的众多权利人,检察机关集中与权利人当面沟通,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充分听其诉求,围绕教材鉴定等方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通过制发提示函等方式依法加强著作权保护。在办理此类侵犯著作权保护案件中,检察机关注重全方位提升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走访座谈、法治讲课、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保护著作权的共治合力,营造著作权保护,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