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江苏淮安盱眙县城区电动三轮车多次“失踪”,经过警方蹲点发现犯罪嫌疑人竟是“老熟人”,这本是简单的一起盗窃案,但却因为一份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变得扑朔迷离……
我是从04年开始到盱眙县检察院参加工作的,受理过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也有数百起。今天我要讲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盗窃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处理的过程还是比较曲折的。
盗窃罪属于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近年来盗窃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动车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然而,电动车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新闻报道中常见偷车贼使用万能钥匙等工具,插入车头锁即可发动车辆然后骑走,整个过程也就十几秒钟,非常短。咱们再往大的范围说,不仅仅是电动车被盗,像入室盗窃、闹市扒窃等也是屡见不鲜,更有猖狂者携带凶器盗窃,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
是的,确实如此。盗窃罪属于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咱们日常所说的盗窃行为一旦发生是不是就会构成盗窃罪?在定罪上有什么标准呢?
盗窃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比如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和品德认识因素等都可能造成盗窃行为的发生。但是盗窃行为不一定会成为盗窃罪,这里面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的话,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咱江苏省执行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即为“数额较大”,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就构成盗窃罪。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达到上面提的“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我们国家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存在地域差别,所以具体处罚也不尽相同。
据我所知在司法领域有一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简单点说,就是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我觉得咱们江苏对盗窃罪的处罚定罪还是能充分体现这个原则的。
同一地点电动三轮车被盗案多发,警方怀疑为同一人或团伙作案
是的,这也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表现。
我今天说的这个电动车盗窃案虽然数额不大,但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很有警示意义。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7月初,盱眙警方接连多次接到报警电话,称电动三轮车被偷,因为报警地点比较集中,警方就进行了蹲点调查,最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竟是“老熟人”李二虎。
老熟人是指曾经“几进宫”的惯犯吧?盗窃犯罪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多发易发,而且重复率很高。
你说对了,这种屡教不改的惯犯最让我们头疼。这个李二虎以前专以盗窃电动三轮车为业,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前科累累,这次又再犯,当场被警方认出并控制住了。
警方查获的李二虎作案时采用的工具
本来案件办理是可以很顺利的,因为各种证据都很齐全,人也是现场抓获,但公安局把案件移送给我们检察院之后,我们在审查阶段发现了一个《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这就增加了案件的难度。
精神病患者?据我所知精神疾病也分很多种,比较常见的像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其中人格障碍又分为偏执型啊,冲动型啊等等,这里面不同类型精神病患者的表现也不尽相同。那如果精神病人犯罪的话,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有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次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是淮安市三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说犯罪嫌疑人李二虎曾因颅脑外伤致人格改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叫“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看起来像一起平常的盗窃案,但因为一纸《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变得扑朔迷离。
前面咱们提到精神疾病也分很多种,那在判罪量刑上,是不是根据情况不同也有差别呢?您这个案子又是怎么处理的?
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拿这个案子来说,我曾经与李二虎打过交道,他先前因盗窃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称自己幼时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伤,脑子“不好使”。但是,从李二虎三番五次的作案情况来看,他作案手法利落、行事稳妥,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实在不像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一度让我觉得无从下手,因为淮安市三院出具的这份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同于其他证据可以由检察官凭借法理与经验去审查、判断,这种专业性带来的证据权威性让我不知如何反驳,而自己的疑虑却又无法打消,所以心中很是焦灼。
也就是说,鉴定书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并不具备精神病人的特征。那您后来是怎样去验证这个疑虑的?
结合李二虎的作案特点,陈刚检察官认为他实在不像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他决定委托专业医院对犯罪嫌疑人再次进行精神病相关鉴定。
我是这样想的,就算有这样一份鉴定意见,我们也要谨慎对待。鉴定意见固然权威,但是既然是一份证据,就要承受得起严审细查、多方质证。所以,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查、补足证据!
我们司法机关办案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火眼金睛”。
审案中的陈刚检察官,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我一开始是要求侦查人员向李二虎周围的亲属、邻居调查他平时精神状况,然后又委托更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李二虎再次进行精神方面的鉴定。
我们先找到南京市脑科医院,这家医院的脑科技术很发达,依据本案的全部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李二虎进行了一次全面鉴定,最终鉴定书上认定李二虎虽颅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但这种病主要表现为行为冲动,情绪控制不良。由此可见,这精神病确属事实。
如果他真的患有精神病,怎样认定他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发病呢?
这个问题你讲到点子上了,谈到犯案,我们讲凡是盗窃,都属预谋行为,并不是冲动导致,现实动机明确,辨认控制能力没有受到明显影响,李二虎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除此之外,李二虎的亲朋也证实他平日行为正常,打牌、做活不在话下,日常生活完全没有问题,但他们普遍反应李二虎偷盗成习惯了,多次劝阻,都没有效果,并不是冲动导致,跟精神疾病就更没有关系了。
苏检君
看来做坏事也可能会成为一种习惯,精神有问题并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那这个案子最后是如何判决的?
经过精神检查和辅助检查,结合精神状态、医学诊断分析以及对切答题和分析理解能力结果,
南京市脑科医院鉴定其属于颅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但盗窃属于预谋行为,
动机明确,非冲动所致,故当时的辨控能力未受影响。
我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南京市脑科医院的出具的鉴定,依据更全面、审查更具体。所以就以此鉴定将该案依程序移送法院起诉。盱眙县法院也采纳了我的起诉意见,认定李二虎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定罪,量刑不受影响。因此,判处李二虎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就像您说的,案情看似简单,但为了依法公正判决,实现罪责和刑罚的统一,也是经历了一番波折啊。这些年咱们江苏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促进平安江苏建设,对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常抓不懈。仅去年一年,江苏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犯罪,共提起公诉29583人。可见,咱们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法惩治侵财犯罪上的力度和决心还是很大的。
检察官建议
我们各级检察机关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中之重, 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等各类侵财犯罪,以及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主动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同时,坚持惩防并举,积极开展打击侵财犯罪宣传活动,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要配合检察机关打击侵财犯罪,主动争取群众的支持,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特别感谢胡煜知对本文的大力支持,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