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夫妇5万元“自愿”买卖孩子 检察官相恒林:愿买愿卖皆违法

  陈江、王霞夫妇自认为养不起即将出生的亲子,想卖。张虎、卢兰夫妇中年丧子,想买。通过王霞嫂子张雯介绍,双方以4.5万元将刚出生的婴儿进行了交易。一场看似简单的交易,“衍生”了五名触犯刑法的中年人……

 

  相检察官您好,得知您今天要讲述关于拐卖和收买儿童的案子时,我头脑里马上冒出来的是三年前看过的电影《亲爱的》。

2014年9月25日,《亲爱的》上映。几乎每个人都是哭着离开电影院。这句话可能是最具象的影评。眼泪背后是一个关于执着的故事。执着的父亲寻子,人贩子的妻子执着地爱着不属于她的孩子。

   

  电影是现实生活的写照,是大千世界的缩影,而生活中,眼泪哭不完世间所有的不幸。当前,全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仍旧比较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万计。

  是啊,每个被拐卖的孩子背后都牵涉了好几个家庭的痛苦。您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不知道又背负了多少人的心酸苦楚。

  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和电影里的故事还不太一样。两对夫妻买和卖孩子都是“自愿”的。

  陈江、王霞夫妇是连云港赣榆的农民,两人之前已经生了两个男孩。2016年6月份前后,王霞再次怀孕。夫妻俩商量,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人工流产不要了,因为抚养三个儿子生活压力太大。王霞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查出胎儿是男孩,并且陈江因为之前承包泥鳅塘欠了20多万的外债,自己现在也的确没有能力再抚养这个孩子,两人就商量着如果把这个孩子卖掉,还能还些债。

  另一头呢,张虎、卢兰夫妇本来有一儿一女。但是,他们的儿子在两年前出车祸死了。他们年纪也大了,就寻思“要”个男孩来抚养。

  拐卖儿童,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视若珍宝的孩子却被拐走、又不知卖到哪个角落的家庭来说,痛苦永远磨灭不掉。图为,某市举行的一场拐卖儿童认亲大会。

  那这两边是怎么接上头儿的呢?

  这主要是张雯在中间“牵线搭桥”的结果。张雯是王霞的大嫂,是张虎的堂妹。

  王霞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的时候,就跟张雯说过,想卖了这个孩子,让张雯帮忙找个“主”。

  卢兰想要个男孩养的事情也跟亲戚、庄邻说过,也跟张雯说过。

  就这样,一方想卖,一方想买,张雯在中间帮双方联系,买卖双方协商了价格,也就促成了这场“交易”。

  价格怎么商定的呢?

  开始商量的是6万元,后来又讨价还价到5万。2017年阴历二月,王霞分娩的当天,张虎、卢兰夫妇到医院就把孩子抱走了。几天之后,婴儿体检健康,双方以王霞与张虎的名义为孩子领取了出生证明。又过了几天,卢兰、张虎到王霞、陈江家中,又说孩子没办法吃母乳,要扣掉5千块奶粉钱,支付了4万5千元现金。双方约定从此不再往来。

 

婴儿的出生证明。这个孩子刚出生,还没认清父母是谁,就被卖到了别人家。

  这个交易过程看着蛮简单的,简单地让人看不到亲情的存在和温暖。为人父母竟然在孩子出生当天就把孩子卖了。孩子长大了如果知道了真相,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呢?

  是啊,虽说孩子会被收养人家悉心照顾,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这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是一辈子的。

  那这场交易怎么被揭发的呢?

  是陈江的一个债主告发的。

  其实,这个交易过程看似简单,但办理这个案子却是一点都不简单。因为案发后陈江夫妇一直辩称自己只是送养孩子,并不是拐卖儿童。

 

  看似简单的案子实质上牵涉千头万绪,需要一一理清。相恒林(左)和同事在讨论案情。 

  送养和拐卖如何区分呢?

  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曾联合出台新规,来专门认定哪些行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陈江夫妇愿意将亲生孩子出卖并开出了6万元的价格,最终经讨价还价,以5万元成交,后来扣除奶粉钱实得4.5万元。如果是合理的营养费,应该有固定的价格,不是经商讨就可以低价成交,由此证明陈江夫妇并没有一个合理营养费的基本支出,而是凭空开口要价,把子女当做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出卖子女的对等价格,非法获利的目的非常明显。因此,虽然陈江夫妇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但两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话说回来,该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儿童的人身自由。

  那中间的介绍人张雯如何被定性的呢?

  张雯在案发后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她供述自己只是从中帮忙介绍,并没有收取双方任何的好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其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只要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并存在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等居间介绍行为,不论是否获利都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可以对从犯进行从轻、减轻处理。

  在电影《亲爱的》中就有一句经典台词:“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没有卖方就不会有拐卖”。作为买方的张虎夫妇,他们的行为怎么被定性呢?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

  2015年11月1日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本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款的修正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这就意味着,张虎、卢兰夫妇虽然对孩子很好,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将被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入罪门槛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

  原来是首例。那现在,这个案件处理的怎么样了?

  2017年8月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江、王霞、张雯涉嫌拐卖儿童罪,张虎、卢兰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赣榆区法院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

 

  相恒林检察官(右)当庭举证

 

  五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追悔莫及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只是想着,养不起孩子还不如卖了,想要孩子就买一个。可是,他们都没有考虑过买卖孩子的后果,他们将面临的是刑法的处罚。

  所以说,为人父母就应该尽做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卖子求利是万万要不得的。如果想要领养孩子的话,还是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买孩子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做不得的。还有,不要以“做好人”的心态,居间介绍这种买卖孩子的交易,触犯了刑法,只能后悔莫及。

  检察官说法:

  买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要综合各方面力量,惩防并举,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买卖儿童犯罪,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买卖儿童的危害性,对于想要孩子的家庭,要提醒他们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收养。

  (特别感谢张江波、王丽华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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