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依靠科学统筹,有赖团结一心,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
把钱打给微商了,没有收到口罩怎么办?有人在公共场所没戴口罩是不是违法?“病跑跑”该当何罪……近期,本网收到很多网友有关疫情期间行为的法律咨询。为有效地帮网友解答,本网邀请检察官借助微访谈平台在线答疑解惑。
网友“花会开”:
疫情防控期间,到公共场合不戴口罩违法吗?
苏检君:
公众场合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大家遵守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如果拒绝配合,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网友“栗子”:
我在一个贴吧上找到了一个卖口罩信息,发信息的人主动联系我说他手里有货,添加微信谈拢了价格和数量后,我微信转账给他2000多块钱,找他要单号却发现我被拉黑了,这才知被骗了。
苏检君: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网购要在正规交易平台进行,在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轻信网上不明售卖信息,以免上当受骗。一旦被骗,应该马上报警。
网友“一石两鸟”:
有的人明明到过疫区,偏偏故意隐瞒,还到公共场所乱跑,最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这种“病跑跑”该当何罪?
苏检君:
移动“散毒”,遗害无穷啊。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死刑。
网友“步步惊心”:
一些不良商家借口罩等防疫品需求激增之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黑心口罩”、“翻新口罩”,意图以此牟利,这种人太可恶了,刑法有规制的手段吗?
苏检君:
当然有!不仅仅是口罩,所有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等,只要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国标、行标,不具备救护救治作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不仅要坐牢,还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网友“小麦”:
如果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宣传他的产品能够预防、治疗新冠肺炎,借此挣钱,应该如何处罚?
苏检君:
假借防控传染病之名,利用广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并且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触犯法律的不仅仅是出钱做广告的广告主,还包括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友“繁星”:
在网上看到过几十块钱一棵的大白菜,价格翻了数倍的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对不良商家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难道只能罚款了事?
苏检君:
根据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风王北吹”:
刻意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谎报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何用刑法惩处这些人、警示其他人?
苏检君:
在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的时候,偏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仍“唯恐天下不乱”。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七年。
网友“婷婷”:
据报道称,新冠肺炎可能是食用野生动物时,从野生动物身上传染到人身上的。我们时常看到售卖穿山甲、娃娃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这种事儿怎么管?
苏检君:
祸由心生,病从口入,我们不需要带着野生动物哀鸣和鲜血的餐桌。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结束语:
在风险面前,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特立独行。在法治框架下,在政府组织下,全社会一心,才会最后取得疫情防控的成效。江苏检察官特此提醒:战“疫”你我有责,守法才是正道。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