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告人周浩在网上学到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赚钱方法,多次“刷单退款”诈骗钱财,却没想到会有作茧自缚被人骗的一天……
提到购物,一般你会选择用什么方式呢?
当然是网购啦。不是有这样一个段子吗:20年前,中国人去美国,美国人笑话我们:真傻,出门居然带现金,带张银行卡就行了。今天,美国人来中国,我们笑话他们:OUT了,出门居然带银行卡,带手机就行了。
好形象的段子啊。互联网确实为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了一个快捷而又实用的互动平台,不过,选择网购除了付款方式比较方便外,还有其它原因吗?
还有物美价廉,送货上门,如果不满意了,可以选择退货还款,买个运费险,连退货运费都省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是的,没错。我今天要讲的案件就跟退货还款有关。有网购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大家在淘宝上向商家下单购买一个商品,但是后来又不想买了,就会申请退款,淘宝网审核之后,自然会全额退款。其实退款就相当于交易没有发生,商家自然也就没有获利。
您说的一点没错,近年来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让大家享受到更多便利,支付宝2016年全民账单显示,目前移动支付笔数占整体比例高达71%。不过您说的这个退货还款交易的过程,似乎没有什么漏洞可钻啊?
问题就出在,这个案件的被害公司在退还消费款给消费者之后,仍然把消费款扣除平台管理费后的款项,作为结算款结算给商家了。
被害公司程序漏洞被被告人周浩等人利用。
您说到的这个问题,听起来像是游戏中出现的一个BUG,可以无限刷金买装备。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因为整个退款流程是由电脑中相关程序控制的,而在2016年7、8月期间,本案中被害公司旗下的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结算系统风险控制程序暂时出点问题,所以导致出现了我前面讲的所谓漏洞。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为代表的远程购物也成为犯罪活动的多发领域,网络消费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一些技术上的原因,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掌握,岂不是要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大损失?
不错。本案的主犯周浩在得知存在这样一个漏洞之后,感觉到“发大财”的机会来了,立刻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寻找商家合作,事后双方按比例分成。为了从美团和大众点评上骗取更多结算款,被告人周浩还对人手进行了分工。
一部分人作为中间人,专门在两家平台上寻找商家进行合作骗取结算款,一部分人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注册假店铺套取结算款,同时由另一部分人充当消费者,在两平台上刷单。为此,被告人周浩还建立专门的QQ群,用于合作成员间的联系。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告人周浩等人共作案共计31起,累计骗取了被害公司190余万元。
被告人周浩等人诈骗钱财“分工合作”的基本模式。
被告人周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了大量钱财,他们的诈骗行为最终是怎么案发的呢?
说到案发,这里面还有一个“骗子被骗子骗”的故事。
还有这样的案中案?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啊。
是的,纸里终究包不住火。被害公司通过数据监测,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决定启动调查程序。被告人周浩听到风声后,急于找“能人”摆平这件事。高邮男子吴某、张某利用被告人周浩的这种焦虑,炮制了一份某知名网购平台的协助调查通知书发给被告人周浩,并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网购平台的高层,只要被告人周浩出钱,就能摆平这件事。被告人周浩信以为真,于是支付了他们两人4.5万元。
结果公司调查清楚了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分赴重庆、山西、安徽、广东、福建、湖南、浙江、山东等地共抓获43名犯罪嫌疑人。至于骗被告人周浩的两个骗子,在这起案件开庭之前,被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刑了。
被害公司向参与诈骗的店铺发出了催款函。
咱们江苏检察机关一直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今年5月,海门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中的嫌疑人批准逮捕,这12名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和传播性,在知名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收取会员费、工号费、培训费、保证金等名义大肆诈骗,最终全部被抓获归案,真是大快人心!不过您讲述的这起案件,被告竟然多达43名,在办理时很费时间和精力吧?
是的。这个案件的人数之多,创下了高邮刑案历史之最。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认真审查了每一份证据,光是讯问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花了一个半月的时间。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多,从网上到实体都要形成证据链,这个案件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我还和侦查人员一起去被害公司调取了相关证据。
在办案中,你们还有没有发现其它公司因为存在本案中所谓的漏洞而被骗的?
有,就拿被告人周浩来说吧,为什么他能这么熟练掌握犯罪方法,并组织这么多人一起来作案呢?其实在此之前他就用相同的手法骗取钱财。早在2015年,被告人周浩就在网上学到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赚钱方法——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上,通过先消费后退款的方式,让商家赚取网购平台的结算款,然后和商家按比例瓜分这笔钱。随后,被告人周浩便和朋友——比他大4岁的安徽籍男子葛某合伙,在网购平台上刷单赚钱。后来,该网购平台系统升级,这种方法无法操作,被告人周浩和葛某就“失业”了。
参与诈骗的店铺的网络主页。
听您这样一说,感觉被告人周浩好像把自己当做了电影里的黑客一样,专门四处找漏洞骗取钱财?
你的说法很有道理。如果把被害公司的风险防控系统比作盾的话,那么犯罪分子就是矛,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博弈和斗争关系。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网络漏洞,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也让被害人有一种防不胜防的感觉,所以我们相关公司要提高警惕,同时要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除了被告人周浩之外,其他参与犯罪的都是什么人呢?
刷单诈骗案第一被告人周浩。
从性别上看,有38名男性和5名女性;从年龄上看其中21人是“90后”,19人是“80后”,年龄最大的48岁,年龄最小的才21岁;从职业上来看,14人是个体人员,20人是务工人员,还有4名是在校大学生,庭审的时候,他们已经毕业了。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责任意识,为什么也会参与其中呢?
大学生创业是个热门话题,同时也是全体社会关注和支持的,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原本是希望通过创业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但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结果却走向了人生的相反反向。我想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学生们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能力,是创业成功的基本条件。
确实如此,您能详细说说这起网络刷单诈骗案开庭审理时的情况吗?
由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网络刷单诈骗案庭审现场。
这个案件,一共有20名辩护人,开庭的时候坐了两排,加上现场来旁听的,整个法庭坐满了人,光现场维持庭审秩序的法警就有近百名。但是我一点没有紧张,因为我参加工作12年来,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公诉部门,参加的庭审应该以千计了。
另外,我心里是有底的,这个案件在我手上磨了近半年,每个细节我都了然于心,同时为了便于指控和审理,我还和助理一起做了一份简洁明了的PPT,事实证明,因为功课做足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几乎没有异议。
这起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开庭审理用了多长时间呢?
不错,这个案件的起诉书大概有13000多字,在宣读起诉书环节就用了差不多40分钟,几乎是一堂课的时间。所以这个庭前后一共开了3天,每天从早开到晚,中午只是快速吃个午餐,都没有午休。
范协斌检察官(右一)和同事在庭审现场。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周浩等人以身试法,多次诈骗获取不义之财,他们是抱着怎样一种心态呢?难道不怕触犯法律被判刑吗?
网络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与传统的“面对面”销售模式不同的是,网络消费是一种“见不着面”的销售,消费者购买的动机、行为和能力不能直接被观察到,这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压力,让他们心存侥幸,有些人甚至产生了“掩耳盗铃”的心理,误以为即使被害人发现了,也无法找到自己,从而把网络空间当成了法外之地。当然,以身试法的下场自然会是遭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公诉人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
现在被害公司的漏洞堵上了吗,针对被害公司遇到的这类情况您有什么建议呢?
被害公司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完善了自己的风险控制程序,被告人周浩的作案方法也已经失效了。其实,我前面讲的在办案过程中,我除了到被害公司调取案件证据外,还当面跟他们的相关负责人就如何完善风险控制程序,还有出现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存证据便于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对方对我们的做法也表示认可和感谢。
办理这个案件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我最大的感受是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很重要。这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再到审理,公检法相关的承办人都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也都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开展了配合。比如我们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承办人放弃节假日休息的机会,第一时间把证据补充到位。再比如我们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法,既方便了自身的指控犯罪工作,也便于法官的审判工作。所以说公检法依法配合,是快速打击犯罪的有效保障。
检察官建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获取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天上不会掉馅饼,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能力,更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基本条件。
事实证明,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也有义务自觉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秩序,这样全体社会才能共享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成果。同时,我们检方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和预防力度,共同维护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特别感谢陈宏明、柏莹、王明刚对本文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