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订一套132平户型的这个,还有没有什么优惠了?”

  “先生,我们楼盘本身没有优惠,除非是中介带过来的客户我们才有‘返点’。”

  “那我今天不定了,下次找个中介过来不就行了。”

  “那不可以的,您刚才进来的时候已经被我们的人脸识别系统记录了,下次再来我们就知道您不是中介带来的客户了。”

  这类滥用“人脸识别”系统侵害隐私的情况遇到了该怎么办?本网邀请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何俊强来聊聊这“偷”脸之痛如何破解。

  苏检君:现在公共场所到处都是摄像头,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又在逐年上升,我们检察院是如何关注到这个民生热点的?

  何俊强:2020年底的时候,有一则 “戴头盔看房”的短视频在网上流传,我们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从中敏锐捕捉到其中可能存在公益受损线索。恰巧我们辖区有消费者小陈之前去售楼处看房时也碰到了短视频背后反映的问题。据了解,小陈在询问优惠时,销售告诉他,除非第一次就是由中介带来的,才会有“返点”优惠。店内的摄像头会记录每个来访人员的人脸信息,这样来访用户就不可能再回去后找中介带来。小陈才知道店内的摄像头会记录他的人脸信息,他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找到了相关部门反映。

检察官在辖区内各售楼处走访了解摄像头安装使用情况

  苏检君:辖区内其他地方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呢?

  何俊强:收到线索后,我们很快对辖区内的20余家售楼处展开了调查,发现多家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都属于“无感抓拍”,消费者的面部信息在不经意间就会被抓取、收集,而售楼处的门口或者楼内完全没有相关人脸识别的提示。

  苏检君:当前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应用,手机解锁、信用支付其实都标志着我们已经进入了“刷脸时代”,关于今天这个话题,能否请检察官先跟读者解释一下,到底什么是人脸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人脸信息的有什么特殊性?

  何俊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法言法语上属于生物识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一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跟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能准确真实地识别信息主体,一旦被泄漏或不当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苏检君: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有哪些典型的表现?

  何俊强:我们办理的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系统行政公益诉讼案正是一种典型表现。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目的是识别来访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渠道分销,以节省佣金成本,而且是未消费者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人格权利,也涉嫌价格和服务歧视,还可能存在泄露风险。

  苏检君:售楼处这么做侵犯了公民的什么合法权益?

  何俊强:我们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非常重要且极为敏感,售楼处在未向消费者告知、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还涉嫌价格和服务歧视。其实像“人脸识别第一案”中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刷脸入园、物业强制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都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表现。

 

检察官查看后台管理设备及存储影像资料

  苏检君:您刚才提到的这个“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刷脸入园案件,能否给我们再详细说说?

  何俊强:2019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所有年卡用户注册人脸识别功能,否则不能正常入园。这一举动遭到了用户质疑,该用户表示,他认为动物园这种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除公安等政府部门采集人脸信息,其实大家都是非常担心安全性和隐私性的,会担心自己的隐私遭到泄露。这个案件是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所以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案已于2021年判决,要求动物园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醒: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苏检君:那么公共场所使用这种“无感抓拍”,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何俊强:《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售楼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中同样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苏检君:了解到情况后,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何俊强:检察机关掌握线索后,立即对房产销售场所非法利用人脸识别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立案审查。检察人员对辖区内20余家售楼处展开明察暗访,发现部分售楼处存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非法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在对购房者的随机调查中,大部分购房者也不知道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围绕上述问题,我们第一时间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就网络舆情、辖区售楼处利用人脸识别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交换意见。检察机关后续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高度重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对辖区房产售楼处开展专项整治。

  苏检君:目前这些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何?

  何俊强:在我们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收到整改回复后,我们及时跟进调查,多次对辖区内的多家售楼处进行回访。经查,相关售楼处已全部拆除了相关人脸识别系统和设备。有意思的是,我们在走访现场的过程中,也遇到了正在看房的消费者,

 

售楼处内公示的“关于收集人脸脸部信息的告知书”

  苏检君:当初去售楼处买房的小陈,对于这个结果是满意的吗?其他消费者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都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个人权益不被侵害吗?

  何俊强:我们在办结案件的第一时间就联系上了小陈,他表示知道我们推动了问题整改,以后再去售楼处就安心了,并且觉得这是实实在在地为民办实事。听到这种肯定,我们内心是非常开心的。其次,我们也希望更多的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检察机关也加大力度向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这是让我们很欣慰的。

  苏检君:全国两会刚结束,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检察工作也获得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咱们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他们是如何评价的呢?

  何俊强:民生热点问题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有代表委员表示,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大数据时代司法机关要做好的重要答卷。肯定了检察机关从百姓购房民生领域切入,守护人脸信息安全,助力织密信息安全防护网的相关做法。这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践行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初心使命。

  苏检君:那么为人脸信息的安全“加码”,检察机关还有什么建议?

  何俊强:我们作为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会聚力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继续完善法律规范,堵塞人脸识别监管漏洞。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售卖人脸信息的行为,斩断人脸信息非法交易产业链。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民信息保护意识,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风险提示与安全预警,加强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苏检君:在履职中,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是否办理过其它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接下来,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更好地保护广大社会公民个人信息?

  何俊强:近两年来,我们依托全院“检察护航数字经济”特色品牌建设,大力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查办了一系列案件,包括人脸识别案、政府信息公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手机APP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案等。下一步,我们还将深化精准监督,突出办案重点,聚焦大数据杀熟、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探索,通过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一体化办案能力,实现守护企业数据安全和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同步发力,织牢数字经济检察保护网,为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感谢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何俊强、王金艳、刘凤琪、郝金帅、肖坤霞对本文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