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店老板夜捕青蛙被诉 检察官张晓强呼吁市民共同抵制

  客人随口问一句店里有没有青蛙之类的野味,水产店老板觉得嗅到了“商机”,趁夜色去捕青蛙,却在回家的途中被民警捕获。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张检您好,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您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亲自参与办案,履职尽责,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本次访谈适逢微访谈专栏第100期,有着特别的纪念意义,让网友与我们一起分享您亲历这起非法狩猎案件的故事。

检察长张晓强带头办案

  近年来,非法狩猎的案子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有些人是因为不懂法,有些人则是明知故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一年来查办的非法狩猎案件有9件13人,占全年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41%。一个区县院就有这么多,放到全省数目应该更为可观。

  您说的没错,今年2月份,江苏基层检察院陆续对一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公诉,该批案件中的被告人非法猎捕大量野生鸟类,不仅自己食用,而且送给亲戚朋友食用,殊不知,这种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听说今天您要讲述的这起案件的嫌疑人是水产店的老板?他是怎么违反狩猎法规的呢?

 

犯罪嫌疑人韩平生指认犯罪现场、捕猎场所 

  是的,每到夏季,水产店就逐渐进入了淡季,期间,偶尔会有顾客问起有没有野味卖。犯罪嫌疑人韩平生觉得这是个赚钱的机会。从2014年开始,每到夏天他都会去田里抓青蛙、蛇之类的“野味”,放在店内出售以维持生意,每年能捉三四百只青蛙,十几条蛇。

 

犯罪嫌疑人韩平生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叉子 

  今年6月的一个夜晚,韩平生携带猎捕工具到田间捕捉青蛙。次日凌晨1点左右,韩平生在“满载而归”的途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抓到的时候民警经过现场清点,发现犯罪嫌疑人韩平生背篓内共有青蛙116只、蟾蜍3只。随后,民警依法对韩平生经营的水产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蛇9条、刺猬1只。

 

从犯罪嫌疑人韩平生家里搜查到的蛇、青蛙、蟾蜍

  犯罪嫌疑人韩平生近几年间一直非法捕猎这些野生动物来卖,是因为它们售价很高吗?

  其实并没有,每年也就卖个七八百块钱左右,几年下来卖了大概2000多块钱。但是非法狩猎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

  确实如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而且,青蛙和蟾蜍以有害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为主食,它们几乎都是消灭森林和农田害虫的能手。捕蛙必然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害虫泛滥。

 

  对!非法狩猎罪保护的是野生动物,只要是野生动物都是一视同仁的。而且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韩平生非法捕获的蟾蜍、青蛙分别为中华蟾蜍、黑斑蛙、金线蛙;捕获的蛇是黑眉锦蛇、赤链蛇。这些都是“三有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韩平生所捕猎野生动物的鉴定

  “三有动物”是野生动物的分类标准吗,请您详细讲解一下吧。

  “三有动物”实际是指“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鸟类、爬行动物类、两栖动物类为代表,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还有比较常见的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恩原来如此,那么非法狩猎罪的构罪条件是什么呢?

  这是我正要说的,因为接到太多类似的案件,有很多人都是因为对这部分法律不了解的初犯。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政府规定了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作为禁渔期,那么对于您刚才讲到的禁猎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其实禁猎期由来已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3号)中明确规定了,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为江苏省禁猎期,持证者必须在非禁猎期内捕猎。而且,夜间采用照明行猎、钢叉等手段,猎捕野生青蛙、蟾蜍等生物,应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对于非法狩猎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犯罪嫌疑人韩平生受到了什么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非法狩猎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合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犯罪嫌疑人韩平生被判处罚金3000元。

  随着人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对于“民以食为天”的老百姓来说,尝尝野味尝尝鲜,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是“尝鲜”也须“有度”。 近几年非法狩猎案子越来越多,像安徽男子阙某非法捕获青蛙197只,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湖南江永县父子二人非法捕获野生青蛙140只,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像这些案件,主要是嫌疑人缺乏自然保护意识和基本法律常识,殊不知“打野味”卖给饭店挣得“小钱”触犯了法律,也破坏了生态。如果之前都能够接触和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也就不会陷入法网了。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专门的餐饮店,通过“收购”等途径,用青蛙作为食材招揽顾客,是不是也犯法了呢?

  近几年,有很多水产养殖场会养青蛙之类的野味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食材的青蛙如果是人工养殖的话,就不算触犯法律。

  如果一些餐饮店用的食材,是购买来的这类珍贵野生动物的话,也触犯了我国法律吧?

  是的没错,其实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通过此类案件,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非法捕猎会影响野生动物的数量,破坏生态系统,打破生态平衡。很多嫌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是不对,但是并未意识到其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们希望通过办理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能够加强普法宣传,呼吁人们保护野生动物,呼吁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

 

(特别感谢刘丹丹、高晓、王琪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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