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擅收非法所得领刑罚 检察官于文静:守护碧水蓝天你我有责

  听说过收购盗窃所得赃物类犯罪,但对象换成禁渔期内捕捞的太湖鱼虾呢?自然野生的湖虾流入市场,惹来利益纷争之后,谁又该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买单呢?检察官于文静为您讲述一个发生在渔船边非法交易牵出的案中案故事……

  

  我先来考考你吧,你知道闻名天下的“太湖三白”是什么吗?

  

  这还用说,是银鱼、白鱼和白虾嘛。说起来,秋季正是品尝美味佳肴的好时机啊。

 

太湖“湖鲜”

  

  没错,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和太湖白虾有关。今年7月17日,检察机关在对张春保夫妇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审查起诉时,关于百余斤湖虾的去向,我们发现收购方钱君明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于是在7月26日向滨湖公安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该分局同日立案,牵扯出了一桩“案中案”。

  

  近年来,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子有很多,我记得2016年太湖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名成立被判刑。今年3月宿迁2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锒铛入狱。那么您说的这起“案中案”又是怎么回事呢?

犯罪嫌疑人钱君明辨认与张春保交易虾的地点

  

  是这样的,警方立案侦查后,查明个体鱼贩钱君明于2016年4月底至6月11日间, 明知张春保夫妇销售给他的太湖白虾和太湖青虾是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所得,仍然先后几十次以人民币1万余元的价格,收购300余公斤,然后转卖获利3000余元,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其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刑法》中规定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春保夫妇和个体鱼贩钱君明如此以身试法,真是得不偿失。

  

  是啊,为了保护太湖水域内的渔业资源,无锡市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并发布通告,结合本案,2016年2月1日至8月31日为太湖封湖禁渔期,禁渔范围为全太湖水域。

  

  那么如果禁渔期市面上出现了太湖虾,是不是说明还是有人在偷偷的捕捞呢?

  

  没错。太湖禁捕期是特殊时期,正规水产市场上只有池塘的养殖虾,没有太湖虾,如果有的话,一定有人在偷偷捕捞。虽然打击力度不小,但是部分渔民还是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个体鱼贩钱君明都是从什么渠道收购鱼虾的?

  

  别忘了,钱君明长期从事水产生意,所以和渔夫张春保经常接触,而停在太湖边上的渔船,自然成了收购鱼虾的交易地点。

  

  对于个体鱼贩钱君明收购太湖虾的行为本质应该怎么理解?

  

  这也是这个案子的重点,因为这些湖虾是张春保夫妇犯罪所得,所以个体鱼贩钱君明的行为本质是大量收购赃物,而且达到了构成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

  

  请您详细解说一下关于个体鱼贩钱君明构成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吧。

  

  好的。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检察官于文静正在办案中

  

  个体鱼贩钱君明自己知道这种行为犯法吗?最后的判决结果呢?

  

  其实直到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他还一直以为是为张春保夫妇的事情说明情况,不知触法。但是他明知这些湖虾来源非法,仍然多次收购,可以认定有犯罪故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钱君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都说物以稀为贵,可个体鱼贩钱君明的获利并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确实,因市场需求大,个体鱼贩钱君明收购的虾有两种销路,市场零售价格比供给饭店的要高,总体利润只有成本价的20%~30%,利润微薄。但是他的收购行为本身侵犯了财产权、妨害了司法秩序,再者禁渔期非法捕捞鱼虾导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受到破坏,带来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渔政人员向渔民宣传禁渔政策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政府才规定了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作为禁渔期。因为贪图微薄利润而触犯刑法,真是害人害己!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偷捕捞的水产品,应该怎么定性呢?

  

  对于消费者单纯的购买行为,因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我国刑法未将其纳入犯罪行为。

  

  因为无锡南滨太湖,可能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件吧?您能跟我们介绍一下这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情况吗?

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让放养鱼苗恢复生态环境,也是恢复性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的确,自2014年以来,我们滨湖区检察院就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生态环保检察室,组建了专门办案小组,先后办理破坏生态环保类案件30余件,并且依托驻社区环保联络员、巡视员制度、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环保;还灵活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构建起了“立体化”生态环保模式。

  

  您能否说说这方面具体情况吗?

  

  不得不提的是,我们滨湖区检察院曾在2015年办理的“曹文龙非法捕捞蠡湖水产品案”,基于“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我院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以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实时生态修复。

非法捕捞无锡蠡湖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曹文龙难逃法网。

  

  这个案子不仅被最高检评为优秀典型案例,还被全国人大环资委、环保部等部门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在维护生态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后的还会遇到怎样的困难呢?

  

  是的。虽然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是能为生态环保尽到绵薄之力,真的很欣慰。近年来,我们滨湖检察机关先后对涉嫌在太湖、蠡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18件36人提起公诉。打击犯罪的责任固然重于泰山,今后,我们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创新生态检察,守护好这一方碧水蓝天。

 

 

  检察官建议: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太湖水域大肆进行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给广大市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太湖明珠”是一座城市的生态名片,当下生活节奏快,越来越多的人在利益纷争中迷失方向,希望大家能够放慢脚步,欣赏美好的自然风光,决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而牟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举报各类违法案件线索,让我们一起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特别感谢杜艳、顾银姝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部分插图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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