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某某等人合作开设4家拍卖公司,主要以高价拍卖、展览展销为诱饵,通过相同的话术、套路引导被害人签订委托协议,诱导被害人缴纳高额服务费,借此获取高额利润。本网邀请盐城市射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丁瑞娟结合案例和大家谈一谈如何识别古董“局中局”,确保个人财产安全。

该案查获藏品存放现场

苏检君:本案是如何案发的?

丁瑞娟:市民张先生报案称,自己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缴纳了15000元的服务费,可是自己的收藏品一直处于流拍状态,他怀疑自己被诈骗,遂报警。警方在侦办过程中,获知一名叫黄某某的人在西南某市伙同他人成立了虚假拍卖公司,以拍卖文物的名义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

苏检君:本案为何会以“收藏品拍卖”设置骗局?

丁瑞娟:收藏品因具有艺术价值和升值空间而广受收藏爱好者和价值投资者追捧。但个人拥有的收藏品大多没有经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真伪难以识别,价格难以估算。“拍卖”属于群众日常接触不多的行业,许多人对拍卖的相关规定、流程了解不深。本案中,被告人从中看到了“商机”,利用被害人的知识盲区和想要高价出手藏品的心理,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

苏检君:该案中被告人具体是如何诱骗藏品持有人缴纳服务费的?

丁瑞娟:本案中,被告人成立拍卖公司后,在网站上进行宣传,诱惑被害人在广告页面填写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内容。随后,该拍卖公司的业务员会主动联系被害人,并指导其添加微信,发送藏品照片,对藏品进行初步鉴定,并邀请被害人带着藏品到公司面聊。为取得被害人信任,业务员均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内容、对话频率等均有话术和套路。在被害人到达公司后,为达到签署委托协议、收取服务费的目的,公司的“设计师”会对被害人带来的收藏品进行拍照,设计成拍卖品图册;鉴定师会将被害人的收藏品“鉴定”为真品,谎称具有收藏价值;业务员会对其进行估价,价格远高于同类真品的市场价,并营造该公司多起成功高价拍卖收藏品的假象。被害人看到的展销、举牌、拍卖现场等均为虚构,实际并不存在。为避免一年委托协议到期后退还服务费,黄某某等人还约定在一年内解散4家拍卖公司。

苏检君:本案骗局中有多少人参与其中,是如何分工的?

丁瑞娟:本案涉及金额大、人数多,我院成立专案组,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嫌疑人的作用,确定分层处置的原则。黄某某等6人负责4家拍卖公司的管理、经营和分红等事项,依法认定6人为主犯。胡某等46人(其中43人另案处理)负责招揽客户、鉴定藏品、设计图册等具体事项,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

抓捕现场

苏检君:请介绍一下该案的法律适用情况?

丁瑞娟:本案适用的罪名为诈骗罪。被害人与拍卖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但黄某某等人从未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协议”仅是黄某某等人谋取他人财产的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应适用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首批落网的9名被告人中,个人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至1200余万元不等,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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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君:关于收藏品诈骗,还有哪些类型呢?

丁瑞娟:假借收藏品拍卖、投资等实施诈骗犯罪,一般有两种形态:一是本案中涉及的以高价拍卖为噱头,骗取拍卖服务费;二是虚构藏品价值,诓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虚假藏品。诈骗分子通过“保值增值”“高价回收”等噱头,推销滥竽充数、以新仿旧、无收藏价值的“工艺品”,骗取被害人高额购买。

苏检君:如何预防收藏品诈骗案件的再发生呢?

丁瑞娟:收藏品行业具有特殊性,买卖和鉴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资质。近年来,以拍卖、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屡屡发生。如参与收藏品投资,一定要通过具有专业经营资质的文玩商店或拍卖公司购买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如对收藏品有鉴定需求,可前往国家文物部门设立的公益性鉴定机构寻求免费鉴定服务;如需拍卖藏品,应认准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

(感谢射阳县检察院丁瑞娟、杨毛毛对本文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