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方某等31人从商家处购买快递地址信息、车辆档案信息、机主信息、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卖给他人,违法所得6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6000余元。
本网邀请宜兴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敏结合案例和大家谈一谈如何从一个“中间商”挖出一条黑色产业链。
央视12套《社会与法》报道片段
苏检君:本案是如何案发的?
王敏:2020年2月,被害人被其债主王某堵在酒店房间要债,王某在要债过程中称可以查到被害人所有信息,被害人怀疑自己信息被泄露到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是在土豆软件上向方某购买的快递数据和开房信息。由此以方某为中心人物展开侦查,挖出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苏检君:哪些信息会被买卖?
王敏:买卖的信息种类很多,快递收寄地址、车辆档案、电话机主身份信息、开房记录、交易信息等等不胜枚举,凡是和特定自然人相关的信息都可能成为买卖的对象。
苏检君:该案中被告人具体是如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
王敏:被告人通过QQ、微信、土豆、蝙蝠、电报等聊天工具联系上下家,传递信息内;利用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支付宝口令红包等方式进行收付款。利用蝙蝠、电报等有“阅后即焚”、双向删除等特点,通过扫码和口令红包,甚至网上找人代收款方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们大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
苏检君:请介绍一下该案的法律适用情况?
王敏:方某等3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检君: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审查定性的?
王敏:提前介入阶段,我们围绕该案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真实、上下家关系、违法所得是否明确等核心问题,提出补证意见,并全程跟踪,快速找出本案的上下游,侦查机关前往内蒙古、浙江、四川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抓获后指导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涉案手机49部,电脑4台,逐一勘验,全面提取涉案人员在QQ、土豆、微信等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买卖公民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等重要证据。2021年8月,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售卖信息涉及到上游邮政快递公司、通讯公司等行业内鬼8人,下游涉及到二手车抵押公司、催收公司等行业20多人。在全面核查、梳理全案26册证据时,又成功锁定2名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往来的漏犯,并依法追诉。
我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跨省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某等3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分批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方某等30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至十二万元不等(蒋某和吴某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苏检君: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如何延伸办案触角推进社会治理的?
王敏: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内部工作人员面对金钱诱惑,时常铤而走险,收集、窃取、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我们对存在内鬼的快递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泄密举措、定期进行安全法治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快递公司在收到我们的检察建议后进行了针对性整改,出台了规范性的文件,推动了行业治理。
苏检君:预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检察机关还有何建议?
王敏: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在此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泄露。一方面,公民个人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对房产、通讯、银行、医院、快递等拥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单位要强化监管,避免窃取、倒卖公民信息的“内鬼”出现。
同时,还要对一些敏感信息采取多层加密、分级保护、全程留痕处理,避免出现安全漏洞,给不法分子和黑客以可乘之机。对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感谢宜兴市检察院王敏、唐健对本文的大力支持)